首页 --> 新闻发布 -->正文
关于做好2007年新一轮辅导员聘任工作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07/06/28 秦凯丰   浏览次数   返回    
字号:   
 

关于做好2007年新一轮辅导员聘任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20046月,学校实施了以"职级制"为核心的辅导员岗位聘任制改革,为辅导员的发展营造了较好的政策环境、工作平台和成长氛围,逐步构建起优秀辅导员脱颖而出的科学机制。
根据辅导员聘任工作方案"一年一考核,两年一聘任"的规定,20076月新一轮辅导员聘任工作已经启动。结合两年来各学院就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情况与辅导员队伍的总体情况,学校就新一轮辅导员聘任工作作相关要求与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整体聘任方案参照《2004年上海大学学生辅导员岗位聘任实施方案》施行。
二、凡是聘任期满的辅导员,院(系)党委(党总支)应在严格考核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学校制定的5级辅导员岗位任职条件,按聘任程序重新进行岗位聘任。符合某一级岗位任职条件,可聘任为该岗位级别辅导员。一、二、三级辅导员由院(系)党委(党总支)聘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四、五级辅导员由学院推荐,校学生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组织答辩、面试,通过后,由学院聘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对已经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应聘辅导员岗位的,根据应聘者教书育人的工作经历及为人师表的工作业绩,可聘任为4级或者5级辅导员。具体程序仍为学院推荐,校学生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组织答辩、面试,通过后,由学院聘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对下列人员:
1)长期在学生工作中兢兢业业,成绩突出,出色完成传、帮、带作用的;
2)在辅导员工作中形成创新成果,具有典型示范效应并能够指导一、二级辅导员开展工作的;
3)在危机时刻能够为学生、学校利益挺身而出或重大事件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由院(系)党委(党总支)提名,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破格聘任高一岗位级别辅导员。
五、聘任期满的辅导员需重新填写《辅导员聘任审批表(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院系备案),学院汇总后填写《2007年院(系)辅导员岗位聘任汇总表》(汇总表需提交电子文档),于规定时间前交学生工作办公室思政科。
六、时间安排:
630    完成工作考核
73    提交《辅导员聘任审批表(二)》和《2007年院(系)辅导员岗位聘任汇总表》;
 七、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要按时、平稳、有序地开展好新一轮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不断努力。
注:所有表格见相关下载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ΟΟ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一条:关于总结2OO7届毕业生及毕业生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总结2OO7届毕业生及毕业生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