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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2008上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08/11/05 张基涛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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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

 2008年度上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将于11月5日开始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获奖名额为1055名,要求严格按照《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此次评审采取等额评审,由各学院按照名额分配表中分配名额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产生结果。

一、   奖项设置: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三、   评审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四、   申报流程:

1115日-11日:申请学生向学院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校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学院评审。

211111200前:各学院以学院为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获奖情况证书复印件、与汇总表(附件2交学工办信息科(A407)。同时在该时间之前,由学院相关教师登陆:学工办网站->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业务->特殊奖学金上报,完成电子数据上报(数据上报时,获奖情况、事迹简介无许填写,如有特殊说明请在备注栏填写;学院排序序号与汇总表序号要保持一致)。

31111日-16日:学院公示。

41112日-14日:学工办审核。

51115日-20日:学校公示。

五、   相关注意事项:

1、每位申请学生需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校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获奖情况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每份申请表上需贴1寸免冠正装照。

2、申请理由请用第一人称填写、可附页,申请人签名、日期必须手写。

3、院(系)审核意见需分管负责人签字、盖学院公章。

4、所有填写内容不得超过表格框,至使表格格式发生改变或超出一页。

六、   名额分配表:

 

学院

名额

巴士汽车学院

68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48

法学院

33

房地产学院

55

高等技术学院

71

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

25

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管理学院)

72

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经济)

36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8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128

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

45

理学院

53

美术学院

52

社会科学学院

2

生命科学学院

21

数码艺术学院

54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55

土木工程系

27

外国语学院

21

文学院(档案系)

7

文学院

40

悉尼工商学院

38

影视艺术技术学院

53

中欧工程技术学院

19

自强学院

4

总计

1055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

 

相关表格下载:http://bbs.lehu.shu.edu.cn/Article.aspx?aid=4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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