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学2009第(11)号
一、聘任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上海大学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建设一支高素质后备干部和学术骨干为目标,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即建设国内一流研究型大学发展的需要,适应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岗位聘任的要求,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岗位意识,提高该支队伍的责任心和战斗力,激发工作热情,确保学校的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二、聘任工作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2.坚持优化结构、转换机制、按岗聘任、双向选择、相对稳定、有序流动的原则;
3.坚持校院(系)两级按级聘任的原则;
4.坚持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的原则;
5.坚持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
三、学生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条件(2004年6月聘任制改革前已从事辅导员工作者可以适当放宽);
2.政治素质高,必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且具有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相关经验,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踏实肯干;
4.熟悉大学生思想发展规律和心理特点,能全面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具有开展学生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如:哲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
6.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和一定的特长;
7.有一定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及现代化办公技能;
8.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
(1)一级辅导员
具备学生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即可聘任一级辅导员。
(2)二级辅导员
除具备一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工作年限:具有2年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工作实绩:每年对所带的学生能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并有书面调查报告;具有指导一级辅导员工作的能力。
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研究能力,参与校级学生思政课题的研究;
(3)三级辅导员
除具备二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并能够指导一级、二级辅导员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工作年限:具有5年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工作实绩:工作表现得到院、系肯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或有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获奖经历;所带的学生或集体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研究能力: 具有学生工作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学生思政相关课题的研究,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1篇;或至少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生工作相关的论文(增、专刊除外)。
(4)四级辅导员
除具备三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并能够指导一、二、三级辅导员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工作年限:具有7年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工作实绩:工作表现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作用,并有一次全校性的学生工作成果的公开展示,得到同行一致好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有市级及以上学生工作获奖经历或所带的学生或集体获市级及以上奖励。
研究能力:具有较强学生工作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位)参与1项市级及以上学生思政相关课题的研究,并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1篇学生工作相关的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生工作相关的论文至少2篇(增、专刊除外)。
(5)五级辅导员
须具备以下条件:
工作年限:具有10年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工作实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通过全校性的学生工作成果的公开展示,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学生工作创新成果;工作成绩得到全校广大师生高度认同,所带工作团队工作成效显著,本人成为同行学习的榜样,个人事迹对辅导员共同价值观的形成具有突出贡献。
研究能力:具有独立开展学生工作研究的能力,能够针对学生思政领域的前沿问题开展研究,且成果显著。
五、聘任、聘期、解聘、考核及待遇
1.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在严格考核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聘任程序,一、二级辅导员由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聘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三、四、五级辅导员由院(系)推荐,校学生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组织答辩、面试,通过后,由院(系)聘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应聘上岗辅导员,全部签订上岗合同,并发给受聘证书,试用期为半年,聘期一般为二年(二级、四级为三年);凡满足所在岗位工作年限的,每年均可申请应聘高一级别;凡上岗人员均应制定任期内目标责任,以备考核。
3.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可将其解聘,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违反聘任合同者;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者;
(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4)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5)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4.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与晋升、奖惩挂钩。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考核基本称职者不聘或低聘。
5.被聘任人员除享受国家工资待遇外,还将实行校内岗位津贴。
六、聘任组织和程序
1.成立校学生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各学院(系)成立聘任工作小组;
2.宣传、教育、动员;
3.学院(系)申报岗位编制、工作职能;
4.各学院(系)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
5.各学院(系)开展聘任工作;
6.公示、公布聘任名单。
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专职辅导员的聘任工作,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办法另行制订。
2.各学院(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办公室。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