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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工作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13/11/08 卢吉超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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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有关学生工作部门:
根据《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细则(试行)》(上大内[2007]229号),以及《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上大内[2007]230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研究,我校2013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启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上海大学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包括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职委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校(院、系)团委(团总支)干部、研究生工作党委及校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
二、申报者提交资料的要求
(一)2013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工作相关表格,可从学工办网页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综合材料
(1)《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申报材料封面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贴在材料袋上,一份评议机构留存);
(2)《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申报表》(一式三份)。
2、个人佐证材料(一份,均为复印件)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3)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证书;
(4)全国(或本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
(5)参加相关培训证明。
3、工作实绩鉴定材料(一式三份)
(1)《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实绩专家鉴定表》(填妥申报者填写部分);
(2)任现职以来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或所在学生工作团体获奖证明。
(3)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绩证明表。
4、科研能力鉴定材料(一式三份)
(1)《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科研成果专家鉴定表》(填妥申报者填写部分);
(2)科研成果专家鉴定主要代表作登记表(贴在每套材料袋上);
(3)科研成果专家鉴定材料(一套原件,二套复印件),须按文件规定高级职务所要求的数量报送。同时,申报教授职务,须明确反映本人科研能力的主要代表作3篇(本、项);申报副教授职务,须明确反映本人科研能力的主要代表作2篇(本、项)。作品为书刊的部分章节(篇),可由所在学校审核认定后报送本人承担部分及书刊的封面、封底和目录的复印件。课题或奖项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4)科研成果与工作实践联系的情况综述。
5、任现职以来取得学校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认定副教授职务的,须按文件要求递交"综合材料"及"个人佐证材料"中的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证书、全国(或本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
(三)申报材料装袋要求:共需7个档案袋
档案袋1(综合材料和个人佐证材料):打印2张《申报材料封面登记表》,用1张贴在档案袋外。袋中放:(1)另外1张"申报材料封面登记表" ,(2)3份"申报表",(3)个人佐证材料(学历、学位、现职称、计算机证书、外语证书、考核结果证明、培训、教学任务证明)的复印件。
档案袋2至4(工作实绩鉴定材料):(自制封面,标清"袋中内容及学校、部门、姓名",贴在档案袋上)。三个里面分别 放:①"工作实绩证明表"②"工作实绩专家鉴定表"③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奖的复印
档案袋5至7(科研能力鉴定材料):打印三张《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科研成果专家鉴定主要代表作登记表》,填写并签字后,分别 贴在三个档案袋外。 这三个档案袋,档案袋5、6里面放:①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科研成果专家鉴定表》 ② 所需科研成果的复印件档案袋7里面放:①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科研成果专家鉴定表》② 所需科研成果的原件
三、时间安排
2013年11月15日前,提交材料;
2013年11月19日前,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办公室初审;
2013年11月27日前,校内公示完毕,材料上报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专项鉴定;
校外鉴定结果反馈后,学科评议组综合评议。
四、收费标准
专项鉴定费(包括科研成果、工作实绩专家鉴定),每套材料400元,共1200元。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尽快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请于2013年11月15日12:00前将完整版本的申报材料交至学工办思政研究科卢老师处,联系电话:66133885。
 
相关链接: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代章)
                                                                                                                                                                    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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