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倡导良好的校园文化,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推进我校慈善义工服务事业,规范我校慈善义工队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义工的定义
慈善义工是指不为物质报酬,不计个人得失,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二、基本权利:
1、就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内容对慈善义工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享有了解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等有关情况的知情权;
3、对慈善义工组织提供和安排的服务任务,有选择权和接受与否的决定权;
4、享有优先获得慈善义工组织提供的服务和培训的权利;
5、享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志愿者协会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本义务:
1、履行参加义工服务的承诺;
2、积极维护慈善义工及义工队伍的良好形象;
3、不得以志愿者协会慈善义工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志愿者协会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组织机构:
经上海市慈善服务总队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上海大学慈善义工队,由上海大学校党委直接领导,由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下设各学院慈善义工分队,在校内外进行慈善助人、义工服务、志愿活动的组织。
五、工作内容
1、参加"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提供各类志愿服务;
2、宣传志愿精神,弘扬城市文明,推广慈善理念,传播社会新风;
3、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项目培训,提高义工服务质量;提高完善慈善义工活动的内容、渠道和方法,探索义工组织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办法,研究探讨慈善理论,推进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建设。
六、申请《慈善义工证》条件
1、年满16岁,为在校师生;
2、表示并履行参加慈善志愿服务的承诺;
3、在半年以上的时间内已经提供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义工服务,一次不少于一小时。
4、其它应予注重的相关条件。
七、申请《慈善义工证》程序
1、符合条件者凭所在义工队填写的《义工服务记录表》,由所在义工队统一向市慈善义工总队办公室提出加入慈善义工组织的申请;
2、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报名登记表》;
3、提交慈善义工总队办公会议审批;
4、由总队办公室制作统一编号并加盖"上海志愿者协会慈善服务总队"章的《慈善义工证》。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大学学生成才服务中心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