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上海大学章程》《上海大学学生手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承“自强不息,道济天下”的校训精神,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引导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卓越创新人才,担当民族复兴的时代栋梁。
第五条 上海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学术创新、实践能力、身心发展、特殊贡献六部分,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上述六项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学习成绩×75%+思想品德×8%+学术创新×5%+实践能力×5%+身心发展×5%+特殊贡献×2%。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实施,测评时间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测评范围是上一学年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七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均应依据本细则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二章 综合测评
第八条 上海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体系和权重,详见下表:
序号 | 一级项目 | 分值 | 二级观测点 |
1 | 学习成绩 | 75% | 正向:学分、绩点;负向:选修学分的最低要求 |
2 | 思想品德 | 8% | 政治面貌、入党、入团等 |
3 | 学术创新 | 5% | 各类竞赛等 |
4 | 实践能力 | 5% | 参加志愿者、社会实践等 |
5 | 身心发展 | 5% | 体测、泳测、劳育、美育 |
6 | 特殊贡献 | 2% | 征兵、好人好事等 |
第九条 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除外)的学习并考核的成绩。具体学分与绩点评定依据《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文件精神进行考核。
第十条思想品德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等方面应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包括政治面貌、入党、入团等。
第十一条学术创新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术创新主要考察学生在各类竞赛中获得的成果,实践能力主要指学生参与志愿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二条身心发展是指学生的体力和脑力的协调发展,主要指学生在校内的体测、泳测、劳育、美育等。
第十三条特殊贡献是指学生在某一方面所做的突出贡献,如征兵、好人好事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书院根据本书院学院学科特点结合本办法,制定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工办备案。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采取学生提交材料、学院组织测评、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综合测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给予公示。学生可以在公示期提出申诉,测评结果经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工办备案。
第十六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学校保留追诉权力,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上海大学正式学籍,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