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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聘任办法(试行)

创建日期 2009/09/18 吕宝川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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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任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上海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聘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全员育人理念,确保学校人才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加强我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实现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聘任工作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2.坚持优化结构、按岗聘任、双向选择的原则;
3.坚持校院(系)两级聘任的原则;
三、兼职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1我校在岗教师或在读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
2.政治素质高,必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且具有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有开展学生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如:哲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和一定的特长;
5.有一定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及现代化办公技能;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选聘与岗位配备
1.选聘方式。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工办、研工委、各学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进行。
2.配备数量。各学院(系)按实际需求配备兼职辅导员,并按三分之二的比率折算为专职辅导员数额。
3.岗位设置。兼职辅导员既可以担任学院(系)带班辅导员,也可以在职能部门指导下从事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具体工作。
五、工作职责与要求
1.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班级、社区、社团等建设和管理;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发挥教师、研究生的特长,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4.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5.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6.根据具体工作岗位和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六、待遇与培养
1.任职两年及以内的,月津贴不低于专职一级辅导员津贴的百分之五十,由学校和聘任学院各承担一半。
2.任职两年以上的,经考核优秀,由学院申报,学校同意,月津贴不低于专职二级辅导员津贴的百分之五十,由学校和聘任学院各承担一半。
3.兼职辅导员的培养将纳入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在招聘专职辅导员过程中,将优先选聘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同时将按2:1比例将兼职工作时间折算为专职工作时间,纳入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聘任资格条件。
4.学校将积极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特点,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七、管理与考核
1.学校对兼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校院(系)将共同统筹规划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
2.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各学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校院两级共同做好兼职辅导员管理工作。
3.兼职辅导员一般采用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任的方式,考核合格后继续聘任的方法,考核标准参照专职辅导员考核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办公室。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
                                                                 (学工办代章)
2009年9月18日

上一条:上海大学专职辅导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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