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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思政教育教师中级职务聘任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10/09/08 吕宝川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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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学生工作部门:
 
根据《上海大学关于行政管理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上大内〔2006〕079号,见附件一)等文件,现将2010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上海大学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包括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职委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校(院、系)团委(团总支)干部、研究生工作党委及校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
二、任职条件
1.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上海大学关于行政管理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上大内〔2006〕079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外语的要求,按照学校《关于调整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中外语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实施意见》(上大内[2007]116号,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4. 对于计算机水平,按照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8]26号)的要求申报中级职称: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3个模块的考试。
5.其余条件按《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上大内[2008]73号,见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三、聘任程序
1.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对拟聘对象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考核。
3.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评议岗位候选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推荐聘任人选。
4.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确定岗位聘任人选。
四、申请材料
1.填写《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具有博士文凭的申报对象只需填写《上海大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
2.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目录》;
3.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大学英语六级(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任现职以来近两年的年度考核表;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批件。
除上述第一、第二项的表格为一式两份外,第三项中的材料皆是一式一份。
五、收费标准
每人200元。
六、聘任工作时间安排
2010年9月8日-10月8,应聘专业技术人员准备相关材料。
2010年10月9日-10月18,向评议组提交申请材料; 
2010年10月20日-12月,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对拟聘对象进行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以及科研能力的考核、评议;
2011年1月1日后,可由所在院系(部门)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七、其他
1、相关表格请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网站"相关下载"处下载,具体详见:(http://www.xgb.shu.edu.cn/Default.aspx?tabid=4082,2010年9月8日);
2、请每位申请教师将所有递交的材料放入一个档案袋,并在封面上贴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目录;
3、请按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交至学生工作办公室思政研究科吕宝川处。联系电话:66133885
 
   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代章)
                               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一:
上海大学关于行政管理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大内(2006079

 
根据上海大学发展需要,为规范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现将有关聘任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指导原则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以"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为指导原则,以《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上大内(2001)第096号)等文件为参照依据,并重点结合行政管理岗位特点和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的功能,择优聘任在管理和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岗位设置
行政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岗位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的需要,在市教委批准的总编制和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内设置。
1.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包括工程系列、图书系列、出版系列、兼职高教研究系列、卫生系列、会计系列。
2.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法律、经济、管理、计算机、图书资料、卫生、会计、出版、档案、外国语言文学、艺术。
3. 对学校暂无评审权的系列和专业技术岗位,仍按市教委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4. 思政系列聘任办法另行制定。
三、聘任范围
各学院、部门在编在岗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四、聘任基本要求: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2)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含两年)以上;
(3)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要求,近两年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对于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应经过一年考核期,考核结果应在"称职"以上;
(4)担任现职岗位以来,积极开展与本工作岗位相关的研究工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承担研究课题等。
(5)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工作实践,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计算机。外语、计算机要求按《上海大学2003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中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2.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位;
(2)具有本科学位人员,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要求,经过一年的见习期,见习结果应为"称职"以上;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人员,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要求,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结果应为"称职"以上;
(3)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工作实践,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计算机。
五、聘任程序
1.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等,并提交相关材料。为尽量做到公开、公正,申请人员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应放在指定的场所展示一至二天,接受教职工评议。
2.各学院、部门成立思想品德考察组,对拟聘对象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各学院、部门成立专业技术评议组,负责结合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特点制定聘任标准和条例,并评议岗位候选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按岗位数推荐聘任人选。
4.各学院、部门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聘任工作,确定岗位聘任人选。
六、其他说明
1.被聘任人员与学院、部门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聘期为两年,聘期内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可缓聘、低聘或不聘。
3.对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人员须重新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大学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二:
各类专技职务聘任外语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实施意见
上大内[2007]116号  (试行)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文件的精神,现根据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款确定的五类人员,初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1、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文件规定的免考外语的人员。
  此类人员在应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职能部门确定免考资格,并予以公示。
  2、参加学科组评议时用外语进行答辩,能清楚表达本人的学术成果、能正确理解提出的问题,并获得学科组专家认可的人员。
  采用此办法评价应聘人员外语水平和能力的学科,在学科组评议时应认真详实地做好答辩记录,经学科组长签字后,作为聘任材料之一归入本人档案。
  3、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人员。
  二、对于在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或在2005年1月到2006年8月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新版六级考试,且其成绩证明符合市教委认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应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免考。
  三、不具备上述要求、或尚未达到上述外语能力的初聘人员,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四、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实验系列等职务系列的各级职务初聘任职条件对外语的要求,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对于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和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以下规定与要求:

出生年月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考试合格成绩
1951年12月31以前          副高级            30
                   正高级         40
1951年12月31以后      副高级          40
                 正高级           50

  六、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并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大 学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三:
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办法
(试 行)
上大内[2008]73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德[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 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包括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职委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校(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研究生工作党委及校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
二、 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聘任中级职务条件
聘任中级职务,除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历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年限: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具备非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工作两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工作五年以上;
3、工作实绩:每年考核合格以上;有第一或第二课堂的教学工作量;
4、科研能力: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条件(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条件(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编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教材或专著(编写部分字数为一万字以上);
条件(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校级以上课题研究(课题须正式立项并已结题);
条件(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论文在校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全国青年德育论坛、全国高等院校学生工作研讨会、上海市辅导员论坛、上海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年会(学生工作专题))。
5、能较好地履行现任岗位职责;达到学院(部门)规定的岗位要求;
6、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师德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合格、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请参见上大内[2007]116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等。
四、 其他
1、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聘约:受聘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聘期为两年,期满需重新续聘。
4、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应与晋升、奖惩挂钩。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可缓聘、不聘。
5、解聘: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学校可将其解聘,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违反聘任合同者;(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者;(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5)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6、辞聘:学校违反聘任合同,教师可提出辞聘,辞聘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7、津贴:被聘任人员除享受国家工资待遇外,还将实行校内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8、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9、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
10、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上 海 大 学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0年学生思政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0年学生思政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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