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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07/12/18 卢欣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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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大学2007第(15)号

 
各学院(系):
  为了树立良好学风,表彰优秀毕业生,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践行钱伟长教育思想,培养新世纪优秀大学生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奋斗者,学校决定在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在2008届春季班和2008届秋季班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评审活动,特制定本评审条例:
一、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系列: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有:"市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
二、        评审办法:
参评学生必须品学兼优,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并能起积极带头作用;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各学院、系对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注重评选过程。根据本条例有关标准,各学院须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学院(系)审核公示后推荐,待上级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三、        市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及标准:
1、            市优秀毕业生占全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校优秀毕业生占全校应届毕业生的5%。
2、            校优秀毕业生评定必要条件:
(1)   考核成绩优秀;
(2)   毕业(设计、作品)论文成绩为良以上;
(3)   获得学士学位(专科生除外)
(4)   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
a.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以上(含一次)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a.     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
b.     学校认定的有其它突出表现者。
3、            市优秀毕业生评定的必要条件为:
(1)   考核成绩优秀;
(2)   毕业(设计、作品)论文成绩为良以上;
(3)   获得学士学位(专科生除外);
(4)   在校期间每年均获奖学金;
(5)   具备以下条件一项:
b.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以上(含一次)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或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c.     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
d.     学校认定的有其它突出表现者。
4、            对市、校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证书。
四、        获得"市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必须符合所获得的荣誉,并在其他学生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
五、本条例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改。
附:各学院毕业生人数及推荐名额
学 院
市优秀名额
校优秀名额
总计
巴士汽车学院
27
45
72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9
15
24
法学院
8
13
21
法学院()
15
24
39
房地产学院
13
22
35
高等技术学院
30
50
80
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
34
57
91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6
10
16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22
36
58
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
10
16
26
理学院
11
18
29
美术学院
14
23
37
社会科学学院
0
1
1
生命科学学院
4
6
10
数码艺术学院
2
4
6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12
21
33
土木工程系
5
9
14
外国语学院
5
8
13
文学院
7
13
20
悉尼工商学院
18
30
48
影视艺术技术学院
11
18
29
合计
263
439
702
 
注:
1、   各学院推荐优秀毕业生名额以所在学院毕业人数(不含延长学籍学生)为基准;
2、   请各学院以学院为单位上报材料(市优一式三份,校优一式二份),于2008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交校本部学工办学籍科;并将推荐表通过学工办主页上的数据上报系统上报,网址:http://www.xgb.shu.edu.cn(各学院分管书记有权限登录)。联系电话:66133713;
3、   逾期不报的学院作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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