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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本科生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创建日期 2026/09/02 郑慧婧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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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本科生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良好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上海大学章程》《上海大学学生手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承“自强不息、道济天下”的校训精神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价值追求,引导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培养全面发展的卓越创新人才,造就担当民族复兴的时代栋梁。

第三条 学校对在籍本科生和班团等集体组织,德智体美劳取得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本科生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学生表彰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本科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组织人事部、党委宣传部、财务处、本科生院、团委、创新创业学院、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对外联络处、体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决定全校本科生表彰奖励工作的重大事项,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担任。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学科专业教师代表、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各学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选实施细则,报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设立或者调整学生表彰奖励事项的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设立或调整校级学生表彰奖励事项,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具体方案和评审细则等,经部门班子会审议后,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涉及校级重大学生表彰奖励事项或者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的,还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设立或调整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学生表彰奖励事项,应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表彰奖励具体方案和评审细则等,经部门班子会审议后,报送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立或调整学生表彰奖励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校内相应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应共同研究制定表彰奖励建议、具体方案和评审细则等,并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类确定学生表彰奖励事项清单,并按照对学生成长和学校社会声誉的影响力、贡献度进行动态调整,报送管理委员会审批或者备案:

(一)学生学业成绩表彰奖励事项清单,主要由本科生院、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等负责确定;

(二)学生科研成果表彰奖励事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及学科科创竞赛表彰奖励事项清单,由本科生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确定,报送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体育竞赛表彰奖励事项清单,由体育运动委员会确定,报送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文艺、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精神文明或其他类型表彰奖励清单,主要由党委宣传部、本科生院、团委、创新创业学院、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相关组织单位负责确定;

(五)二级学院表彰奖励事项清单由各单位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负责确定。

第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获奖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原则上物质奖励为一次性发放。相同个人或集体因同一原因,获得多次荣誉,物质奖励按照就高原则只奖励一次。

第十条 学生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等管理服务部门和设奖的教学科研育人机构可在本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学生表彰奖励预算。

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励项目,在捐赠仪式中明确说明奖励标准的,按照捐赠协议进行。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结果审定后下发表彰决定,每年召开一次全校表彰大会,集中表彰。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让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蔚然成风。

第三章  表彰奖励类型与形式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的类型

按照等级,可分为:

(一)国家级(含国际级)荣誉;

(二)省部级荣誉;

(三)校级荣誉;

(四)院系荣誉;

(五)其他类别荣誉。前款规定中第(一)、(二)、(五)项,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或推荐对象报至校外设奖单位;第(三)、(四)项,学校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学生表彰奖励相关工作。

按照种类,可分为:

(一)个人荣誉

表彰奖励学生个人全面发展或具有某项特长,如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卓越班长、最美退役大学生、体育达人等,其中校长奖学金为校级最高荣誉。

(二)集体荣誉

表彰奖励在书院、班级、社团、自管会等组织内表现特别突出的集体,如上海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卓越班级、文明寝室等。

第十三条 宣传表彰奖励的形式,可分为:

(一)荣誉称号;

(二)奖学金;

(三)竞赛奖励;

(四)其他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形式。

学校通过证书、喜报、嘉奖令、表彰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条件与资格

第十四条  受到表彰奖励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积极参加体育运动,无特殊情况,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五)满足相应表彰奖励所要求的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有表彰奖励申请资格: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或者违反学术道德和学生行为规范,受到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

(二) 未注册学籍者;

(三)不满足相应表彰奖励所要求的评审条件;

(四)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及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监督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评审程序

校级学生表彰奖励分为校级部门及学院牵头的各类校级奖励。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或学生集体向所在学院提出表彰奖励申请,学院负责组织初评后,荣誉归口牵头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送管理委员会审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院表彰奖励由学院负责组织、评审,结果报送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经查实学生个人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决定撤销其表彰和奖励,由原设奖单位收回并注销其荣誉证书、奖章、奖牌等,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和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表彰奖励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和奖励其他情形。

撤销学生个人或者集体获得的表彰和奖励,由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委员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委员会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学生表彰奖励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或者撤销表彰奖励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表彰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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