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沪教委学〔2007〕88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定《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施细则》。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册学生。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由学校根据我校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情况和帮困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困难档次的划分。
3.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上海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校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3)院(系)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上海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院(系)向在册学生发放《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前,申请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家庭为城镇户口的学生由居委会及街道相关机构同时在《调查表》上签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家庭为农村户口的学生由村委会及乡(镇)政府相关机构同时在《调查表》上签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调查表》的内容在网上进行登记填写,并将《调查表》书面材料及附加证明递交给本院(系)辅导员。
(4)各学院将学生材料收集后上交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材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网上进行提交。
(5)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指导意见:
l 确定本院(系)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及成员,填写《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l 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及生活消费情况,评定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属于正常、节俭还是奢侈。经过民主评议,由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将民主评议意见在网上进行标识。
l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将以下材料上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民主评议结果表》。
(6)根据对申请学生的材料审核和民主评议结果,产生初评名单,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核,结合学生的特困情况和在校学习表现进行重点推荐,重点推荐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困难学生人数的10%。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复议。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在网上提交审核结果,确定本院(系)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院(系)认定工作组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上报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
《院(系)2014学年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审报告》
《院(系)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所有申请学生的《民主评议结果表》
《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
(7)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上报的材料,并进行校级审核认定,确定学校认定意见,同时在网上进行认定,建立本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将《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8)学校和院(系)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学校将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上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6.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责任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