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国家计划内本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学位除外)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1. 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
2. 其他符合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的学生;
3. 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单亲、父母重病或重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 减免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及上学年未受过违纪处分;
2.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70%;(大一学生除外);
3. 在所学专业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4. 生活节俭,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
5.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特殊政策规定的学生不作贷款要求)。
三、学费减免额度:
1. 是孤儿、烈士子女的学生,大一新生减免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从第二学年开始,如上学年所获得的各项助学金和奖学金不足以缴纳本人的学费和住宿费,差额部分给予学费减免。
2. 其他符合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大一新生根据情况,减免额度为500-3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如上学年所获得的各项助学金和奖学金不足以缴纳本人的学费和住宿费,差额部分可以申请学费减免,根据具体情况,减免额度为500-3000元。
4. 学生的学费核算按该生所在专业额定学年学费计算,学生的住宿费核算按该生本学年实际所缴住宿费计算。
四、学费减免程序:
1. 学费减免按学年进行,每学年11月启动学费减免工作;
2. 学校发布学费减免的申请通知;
3.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凡是国家政策性减免对象的学生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烈士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4. 各学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学费减免的初审名单及建议学费减免额度,将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审核;
5. 学校组织审核后,确定学费减免的复审名单及学费减免额度,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6. 经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校财务处予以落实。
五、审批原则:
1. 各级组织必须本着对国家、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2. 审核时,应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日常消费、学习成绩、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已获奖助学金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评给予相应减免。
3. 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追回所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上海大学学工办学生成才服务中心。
七、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