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促进本市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要求,我校设立学生政府奖助学金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政府奖助学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7号的要求,结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我校学生政府奖助学金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财政教育资金安排。
第三条(部门职责)
我校学生政府奖助学金专项资金由我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共同管理。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根据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院上报的发放名单及时发放到学生,并做好资金财务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制定本科生奖助学金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科生奖助学金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并将发放名单提交至财务处进行发放,会同财务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上报和核查监督。
第四条(基本原则)
我校学生政府奖助学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校奖助学金种类)
我校学生政府奖助学金,分为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五类。
第六条(资金用途)
我校学生政府奖助学金专项资金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用于支持我校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的奖励。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
我校根据下达的奖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类奖助标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财务管理)
我校学生政府奖助学金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我校应当在年度结束和项目完成时按要求向市教委提交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
第九条(行政监督)
我校学生奖助学金的实施情况受市财政局、市教委的核查和监督,严格按市财政局、市教委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