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正文
关于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标准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16/10/09 曹敏   浏览次数   返回    
字号:   
 

沪残联〔2016117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精神,现就调整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以下简称"助学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
1.
残疾人学生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残疾人学生(含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
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或低收入困难残疾人家庭,其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残疾人子女(含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
(二)就读成人教育机构的残疾人学生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就读成人学历教育机构的残疾人学生。学生就读学历不得低于本人已获得的最高学历。接受同等学历教育,享受一次补贴。
   
成人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成人学历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机构),包括:全日制高等院校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大学、职工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级中学等(含中等学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
二、补贴标准
(一)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
   
就读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学费补贴不超过6500元;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学费补贴不超过8000元;就读博士研究生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学费补贴不超过10000元。每人每学年学费在限额内按实结算。
(二)就读成人教育机构
   
补贴对象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所需学费由个人承担10%,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90%,补贴额度为:参加中等学历教育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600元,参加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超过9000元,参加高等本科学历教育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超过13500元。
三、申请审批时间
(一)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
   
每年81日至1031日为申报、审批、给付受理时间。
(二)就读成人教育机构
   
每年11日至331日及81日至1031日为申报、审批、给付受理时间。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
1.
残疾人学生
1)本人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本人《残疾人证》原件;
4)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附件1)原件;
5)本人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
6)本人金融机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2.
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1)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2)家庭户口簿或子女出生证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生活困难残疾人与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子女身份证原件;
4)父亲或母亲《残疾人证》原件;
5)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
6)子女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
7)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8)子女金融机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二)就读成人教育机构
1.
本人《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原件;
2.
本人考试(考核)成绩单复印件;
3.
本人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
4.
《上海市残疾人成人学历教育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复印件;
5.
本人金融机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1.
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
   "
助学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学生或生活困难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镇(乡)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申请表》(附件3,附件4),并出具申请材料(学费发票原件作为报销凭证不予返还,其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
助学补贴"申请可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办理申请手续,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认定。
2.
就读成人教育机构
   
在报读成人学历教育之前,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区残联提出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备案申请,填写《上海市残疾人成人学历教育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每学年成人学历教育考试(考核)合格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出具申请材料(学费发票原件作为报销凭证不予返还,其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二)审批
1.
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街镇(乡)残联应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残联复核。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街镇(乡)残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2)区残联对街镇(乡)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金融机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归档,相关数据录入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专项数据库,做好助学补贴台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残联应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镇(乡)残联,由街镇(乡)残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就读成人教育机构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残联应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金融机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归档,相关数据录入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专项数据库,做好助学补贴台账。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残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六、资金保障
补贴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七、管理与监督
(一)街镇(乡)残联、区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申请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严格核对程序,强化基础,加强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169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2009 年上海市"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残联〔200956号)和《关于本市实施残疾人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学费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2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
97

相关附件请见:关于我们-下载专区

上一条:上海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下一条:上海大学学生政府奖助学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