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正文
上海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创建日期 2026/07/15 陈明雨   浏览次数   返回    
字号:   
 

上海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24〕5号)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科生、民族预科生和研究生,适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担任研究生助管。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并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包括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审核校外用人单位资质、签订用工合同等;

(三)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上海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工作的专业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全程提供业务指导,保证学生顺利上岗,提高工作效率;

(二)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

(三)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者可持续聘用,对不合格者可撤销其上岗资格。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工时认定原则

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以及特殊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特殊岗位是指有特定工作内容的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根据学校职能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等原则,向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申请,审核通过后可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并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第十五条 每小时酬金参照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核发;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下列情况的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向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申报,擅自在校内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者;

(二)私自利用勤工助学或以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正常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参与传销活动者;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上海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下一条: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