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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创建日期 2026/07/15 陈明雨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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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大学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工作,《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由国家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条 上海大学毕业生是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如免除部分学费的可以代偿剩余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三)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通讯、金融、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委办局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申请范围。

(五)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的地区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 对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且仅对毕业生的最后学历阶段给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获取资格后原则上就业满3年后一次性申请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仅学费部分)。

第八条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九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上岗时间须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

(五)须同时满足符合中西部基层就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本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上海学生资助网”进行注册申请,在基层就业申请页面按系统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填写、扫描和上传,毕业生本人须向学校递交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任命书 或选派文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还款委托书。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由学生本人自行按时偿还。

(三)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在毕业生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并经审查后,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而换岗,且新岗位仍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申请学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就业单位信息变更,无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五)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提前离岗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由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外,本市经批准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大学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有所调整,以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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