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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2015年征兵优待政策和保障简介

创建日期 2015/08/30 牛广华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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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生入伍后保留学籍,直至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的一年之内。服役学生退出现役后可复学,承认原已修学分。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准予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可复学)。
退伍后如原专科学院已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专科学院复学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申请市教委另行安排到其他相应专科学校学习。
2.课程(或实习)与宝山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征兵体检冲突的,由校武装部开具证明后,给予请假。课程(或实习)已修完,但由于宝山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征兵体检与考试冲突而来不及考试的课程,由任课老师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确定成绩。
     3.对已经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专科在校生参军入伍后,如仅因实习期未满而未取得毕业证书,可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证书。
     4.退伍复学后,复学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满足以下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同一层次的相关专业学习。
    (1)学生的学习必须能够满足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2)学生必须修完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6.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7.应征入伍的专科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者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学校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
     8.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专科生,退伍复学后,完成专科学习并获得毕业证书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9.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毕业(含专升本)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10.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在申请转办上海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
    11.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12.每年在上海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
    13.退役后参加上海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14.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基数标准为服役两年约7万元。并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16.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17.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复学或自谋职业的,由安置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数标准为5万元,并随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因身体原因中途退伍的,无一次性经济补助)。
    18.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服满现役退役后复学的,给予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约3万元。
   19.本专科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补偿代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按此标准对未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实施学费资助。
    20.研究生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补偿代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按此标准对未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实施学费资助。
    21.入伍前最后一学期享受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特等奖学金)。
    22.对获得试读警告的参军学生,入伍后予以试读警告清零。
    23.对试读期内的参军学生,入伍后予以试读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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