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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07/11/30 张基涛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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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

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具体名额分配:

学院

最终名额

巴士汽车学院

74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37

法学院

37

法学院()

23

房地产学院

50

高等技术学院

74

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

125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6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87

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

38

理学院

49

美术学院

57

社会科学学院

1

生命科学学院

16

数码艺术学院

48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50

土木工程系

20

外国语学院

22

文学院

33

悉尼工商学院

69

影视艺术技术学院

48

中欧工程技术学院

14

自强学院

3

总计

1001

 

时间节点:

1130126中午 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请表)、学院评审。126中午前学院将文字材料(一式二份)上报校学工办信息科,同时通过网络完成数据上报(数据上报时,获奖情况以及事迹简介可以不填)。

126下午 学工办完成材料整理及审核

127     学校将相关材料上报上海市教委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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