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⑥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⑦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具体名额分配:
学院 | 最终名额 |
巴士汽车学院 | 74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37 |
法学院 | 37 |
法学院(原) | 23 |
房地产学院 | 50 |
高等技术学院 | 74 |
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 | 125 |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 26 |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87 |
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 | 38 |
理学院 | 49 |
美术学院 | 57 |
社会科学学院 | 1 |
生命科学学院 | 16 |
数码艺术学院 | 48 |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 50 |
土木工程系 | 20 |
外国语学院 | 22 |
文学院 | 33 |
悉尼工商学院 | 69 |
影视艺术技术学院 | 48 |
中欧工程技术学院 | 14 |
自强学院 | 3 |
总计 | 1001 |
时间节点:
11月30日-12月6日中午 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评审。12月6日中午前学院将文字材料(一式二份)上报校学工办信息科,同时通过网络完成数据上报(数据上报时,获奖情况以及事迹简介可以不填)。
12月6日下午 学工办完成材料整理及审核
12月7日 学校将相关材料上报上海市教委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7年11月30日
上一条:关于2007年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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