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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上海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办法

创建日期 2017/10/30 富旭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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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任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央31号文)、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15]31号)》、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教育部第4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的精神,为切实加强上海大学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的指导思想是:围绕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发展,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这一中心任务,以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职业化的高校辅导员队伍为目标,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即成为世界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发展的需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岗位意识,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激发工作热情和活力,确保学校的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二、聘任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坚持优化结构、转换机制、按岗聘任、双向选择、相对稳定、有序流动的原则。

(三)坚持校院(系、学部)两级按级聘任的原则。

(四)坚持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的原则。

(五)坚持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

三、专职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条件(20046月聘任制改革前已从事辅导员工作者,以及特殊岗位辅导员,可以适当放宽)。

(二)必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及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

      (三)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相关经验,热爱学生工作。

  (四)熟悉大学生思想发展规律和心理特点,能主动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具有开展学生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如:哲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表达能力,具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七)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能熟练运用新媒体开展工作,能至少使用一门外语进行交流。

      (八)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

(一)一级辅导员

具备学生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即可聘任一级辅导员。

(二)二级辅导员

除具备一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年限:具有二年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2工作实绩:每年对所带的学生能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并有书面调查报告;具有指导一级辅导员工作的能力。

3.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研究能力,参与校级学生工作相关课题的研究。

(三)三级辅导员

  除具备二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并能够指导一级、二级辅导员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年限:二级辅导员工作满三年以上。

2.工作实绩:工作表现得到院(系、学部)肯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个人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集体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党委签章为准)。

3.研究能力:具有学生工作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学生思政相关课题的研究,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期刊认定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是否收录为准)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1篇(增、专、旬刊除外);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期刊认定与"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一致)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1篇。

2)作为主要编撰人(包括主编、副主编和独立撰写1.5 万字以上章节的作者)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 次以上(不含优秀奖、鼓励奖),该项若与第(3)项是同一个课题,只允许申报人使用一次。

(四)四级辅导员

基本符合《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高级辅导员规定的要求,除具备四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并能够指导一、二、三级辅导员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年限:三级辅导员工作满三年以上。

2工作实绩: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得到院(系、学部)及学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的肯定,具有显著的示范作用,学生工作成果被校外主流媒体报道1次及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个人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荣誉称号;或在辅导员职业能力竞赛中获得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或集体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3.研究能力:具有学生工作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学生思政相关课题的研究,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期刊认定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是否收录为准)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2篇(增、专、旬刊除外);或在公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期刊认定与"上海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一致)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2篇。

2)作为主要编撰人(包括主编、副主编和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章节的作者)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3)主持完成省(市、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二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 次以上(不含优秀奖、鼓励奖),该项若与第(3)项是同一个课题,只允许申报人使用一次。

(五)五级辅导员

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年限:四级辅导员工作满三年以上。

  2工作实绩和研究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通过全校性学生工作成果的公开展示,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学生工作创新成果;工作成绩得到全校广大师生高度认同,所带工作团队工作成效显著,本人成为同行学习的榜样,个人事迹对辅导员共同价值观的形成具有突出贡献;具有独立开展学生工作研究的能力,能够针对学生思政领域的前沿问题开展研究,且成果显著。具体工作实绩与研究能力由学校学生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认定。

五、聘任、破格、解聘、考核及待遇

(一)院(系、学部)党委(直属党总支)在严格考核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聘任程序,一、二级辅导员由院(系、学部)党委(直属党总支)聘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三、四、五级辅导员由院(系、学部)推荐,校学生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组织答辩、面试,通过后,由院(系、学部)聘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凡满足所在岗位工作年限的,每年均可申请应聘高一级别。三级辅导员任职满六年(自本办法实施时起算),如不能晋升四级辅导员,且在近三年中个人年度考核未获得过一次优秀者,需重新应聘三级辅导员,若重新应聘三级未成功,将降为二级辅导员。

(三)在学生工作实绩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由所在学院(系、学部)或学校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校学生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及考察评议,并经校学生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最终评议,可不受岗位工作年限和研究能力要求的限制,申请高一级别的破格聘任。

(四)关于解聘的规定,参照执行《上海大学人员聘用实施办法》(上大内[2016]180号)文件的相关精神。

(五)年度考核的时间原则上与学校人事考核相一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与晋升、奖惩挂钩,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考核基本称职者不聘或低聘。

(六)被聘任人员除享受国家工资待遇外,还将实行校内岗位津贴。

六、组织与管理

(一)成立上海大学学生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上海大学学生专职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聘任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系、学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一、二级)和资格初审及考察评议(晋级三级以上或申请破格者),组织聘任领导小组专家,对应聘人员的相关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聘任三级以上辅导员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各学院(系、学部)应对上报材料进行把关。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聘任结果进行公示。如应聘人员对聘任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如对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向学校相关单位进行申诉。

七、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专职辅导员的聘任工作。

(二)对于之前曾在校内担任兼职辅导员(有辅导员聘任审批表)的新进专职辅导员,初次聘为一级辅导员,在后续晋级时,按21比例将之前的工作时间折算,纳入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聘任资格条件。

(三) 对于之前曾在国内其他高校从事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的新进辅导员,初次聘为一级辅导员,在后续晋级时,按21比例将之前的工作时间折算,纳入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聘任资格条件。

(四)欢迎和鼓励本校其他岗位的教师转入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对于工作两年及以上,由本校其他岗位转入辅导员岗位的新进辅导员,初次聘为一级辅导员,在后续晋级时,按21比例将之前的工作时间折算,纳入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聘任资格条件。

(五)上海大学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秋季学期。

(六)各学院(系、学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并报学工办备案。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大学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办公室。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代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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