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15]31号)》、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等文件的精神,为切实加强上海大学兼职辅导员教师培养工作、提升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能力与水平,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兼职辅导员,指上海大学校内行政编制的教师、入职前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且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新任专任教师岗位人员、以及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及博士后自愿兼任辅导员工作的工作者。
二、选聘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2.坚持优化结构、按岗聘任、双向选择的原则。
3.坚持校院(系、学部)两级聘任的原则。
三、任职条件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稳定;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2.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沟通、综合协调、团队合作意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能够处理好本职学习、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之间的关系。
3.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的工作任务。
四、岗位职责
1.协助学院(系、学部)领导和专职辅导员等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班级、社区、社团等建设和管理。
2.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发挥自身作为专业教师或行政管理教师的特长,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协助做好学生党建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4. 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对大学生进行学习引导,利用专业知识优势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诚信责任意识,引导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探索与创新。
5.指导班团组织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6.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按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信息,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7. 积极完成学校、学院(系、学部)布置的其它学生工作;根据具体工作岗位和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五、管理与考核
1. 兼职辅导员至少要完成一个学年的工作量,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聘用的学院(系、学部)负责,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及时上报给学生工作办公室。
2. 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其兼职任职经历可作为今后职务、职称晋升有关条件要求中的学生工作经历;具有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的教师转岗至专职辅导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 学校将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专任教师岗位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等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即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经历并考核合格。
六、待遇与培养
1. 任职两年及以内的,月津贴不低于专职一级辅导员津贴的百分之五十,由学校和聘任学院各承担一半。
2. 任职两年以上的,经考核优秀,由学院申报,学校同意,月津贴不低于专职二级辅导员津贴的百分之五十,由学校和聘任学院各承担一半。
3. 兼职辅导员的培养将纳入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在招聘专职辅导员过程中,将优先选聘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同时将按2:1比例将兼职工作时间折算为专职工作时间,纳入专职辅导员的岗位聘任资格条件。
4. 学校将积极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特点,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七、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办公室。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代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