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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

创建日期 2012/07/28 周丽娟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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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社会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助学金。
第三条  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社会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审,由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各院(系)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的社会助学金的管理和初评。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七)符合资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资助方决定。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助学金的评选严格按助学金捐赠方要求进行。
第八条  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将社会助学金的评选通知向院(系)发布,并将申请名额分配至院(系),各院(系)助学金评审小组做好初评和申报工作。
第九条 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向院(系)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各院(系)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及平时表现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报学生成才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对各院(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选名单,送资助方确定最终受助人选。
第四章 发  
第十二条 各类助学金一般通过校财务处划拨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进行发放。学校为各类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核实后报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备案,取消受助资格、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
(一)     违反校纪校规;
(二)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
(三)     上一学年超过2门不及格;
(四)     有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六)     有中途毕业、退学等学籍变动的情况;
(七)     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日常生活等,杜绝奢侈行为。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资助方和校方的跟踪考核,学校将受助学生的综合表现定期向资助方反映。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主动加入上海大学慈善义工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院(系)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七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国家助学金外的各类社会助学金。各项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努力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各院(系)设立的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院(系)和资助方商议确定。各院(系)在评选结束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报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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