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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创建日期 2012/07/28 周丽娟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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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上海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以上海市教委每学年下达的标准和额度为准,具体分为三个档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和市财政局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由学生成才服务中心根据各院(系)困难学生情况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各院(系)根据本办法要求具体落实。
第十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海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每学年发放10个月。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国家助学金下发后,各院(系)应教育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个人学习、生活。
第十四条 凡是申请审核合格的学生,发生以下情况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
1.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从变动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休学学生复学后,学生须提交复学证明重新进行申请。
2.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3.   没有合理使用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有不良消费行为,经查实后,从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成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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