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成长成才,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八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册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院和学校两级管理。学院和学校要及时建立、更新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并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作为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依据。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贯彻国家、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科学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资助计划,统筹安排和分配资助经费,最终审定各类资助名单;
(三)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各级、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办法;
(四)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重要资助项目;
(五)领导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是我校专门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和校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四)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组织申请、校内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
(五)做好各类助学金、减免学费及特殊困难补助等评定与发放和"绿色通道"的开通与管理工作;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成长成才;
(七)指导、评估各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八)做好在校学生的资助材料和资助情况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的学生资助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认真落实学校有关的各项资助工作要求。
(三)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类助学金的申请及初审工作。
(四)做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九条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由学校根据我校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情况和帮困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困难档次的划分。
第十条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上海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校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校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生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认定结果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对所在学院调查结果仍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所在学院调查结果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院、学校应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两周内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资助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国家及上海市划拨的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或学生资助工作奖励。
(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校师生设立的奖助学金和爱心捐款。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具体用于:
(一)发放各类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二)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工资及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的相关费用;
(三)缴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四)支付节假日慰问的费用。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必须按有关要求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不能违规使用。
第五章 资助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面向在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在校大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我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事件(如遭遇自然灾害、家人及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等)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的专项资助。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根据学校拨款情况和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实行学费全免或部分减免。
第二十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上海大学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对已经入学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资助对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应及时了解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助学金使用情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累计获得无偿资助总额(不含奖学金、勤工助学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当年学费和住宿费总额。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用较大的资助金额冲抵所欠学费。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应取消或停止对其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当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含警告处分);
(三)在获得资助后,发现其生活有铺张浪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发现其在申请资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经过调查,发现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已经明显好转,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则停止对其资助。
(六)已获得资助的困难学生有出现毕业、中途退学、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形的,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成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7-6